吊车司机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方能按指定机型独立操作。 第二条:吊车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1)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2)吊钩、滑轮、卷筒达到报废标准。(3)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刹不住额定载苛;(5)限位开关失灵;(6)主要受力件有裂纹、开焊;(7)主梁弹性变形或永久变形超过修理界限;(8)新安装、改装、大修后未经检验合格。
起重车操作规范。(1)工作前严禁饮酒;(2)不准带无关人员上车;(3)开车前先检查机械、电气、安全装置是否良好;车上有无可碰、卡、挂现象;(4)操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与现场指挥人员密切配合,不准吸烟、吃东西和与他人闲谈。 第四条:操作中严格执行“十不吊”:(1)超过额定负苛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5)歪拉斜挂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8)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9)埋地物品不吊;(10)指挥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吊车安全操作二:11 吊车工禁止在轨道上行走或爬行。12 吊车在维修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地面应设置围栏或专人安全值班,禁止其他人通行。13 吊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13.1 超负荷、超高不吊。13.2 指挥信号不明确、重量不清楚、光线暗淡、或二人以上同时指挥不吊。13.3 吊物及附件捆扎不牢、吊具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使用其它吊具如橡皮筋、三角皮带等不吊。13.4 直接把吊物挂在挂勾上,或直接加工活不吊。13.5 歪拉斜挂、或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13.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放活动物不吊。13.7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易爆性物品不吊。13.8 钢丝绳过短、拉不直、夹角大于60°不吊。13.9 带棱角快口的物件未垫好不吊。13.10 带电的机械物件,在机床上翻活不吊。14 工作完毕,吊车应停在规定的位置上,升起吊钩、小车停在一端,将各操纵手柄停在零的位置上,切断电源。15 露天作业的吊车在遇有六级以上的大风时应停止作业。露天作业吊车在工作完毕应将吊车固定装置加好,四轮打好斜铁。16 发生人身、设备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17 室外龙门吊操作规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