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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塔吊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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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5-02-16 21:18:25        浏览次数:337        返回列表

     操作中严格执行“十不吊”:(1)超过额定负苛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5)歪拉斜挂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8)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9)埋地物品不吊;(10)指挥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吊车司机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方能按指定机型独立操作。 第二条:吊车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1)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2)吊钩、滑轮、卷筒达到报废标准。(3)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刹不住额定载苛;(5)限位开关失灵;(6)主要受力件有裂纹、开焊;(7)主梁弹性变形或永久变形超过修理界限;(8)新安装、改装、大修后未经检验合格。

     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最大起重量的80%。 第八条:吊车在工作时,严禁进行检修和调整;停工或休息时,不准将吊物悬挂在空中;工作完毕后,吊钩和吊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置,并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第九条:吊车只能垂直吊起载荷,严禁拖拽尚未离地的载;吊车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相关评论
1 学员 于 2021-05-17 11:58 评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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