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犯罪事实和作案过程及手段:(1)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女儿学费而挪用公款。2007年6月,时任兰州公交集团某客运公司财务科科长的张某某为支付其女儿上学费用,私自将其与该财务科会计、出纳共同保管的该公司“小金库”内的2万元公款挪用。领导的行为影响着下属工作人员的思想和行为,上行下效,就在张某某为其女儿上学挪用“小金库”2万元后不久,会计、出纳也先后分别以各种理由向财务科科长张某某提出借用公款,经张某某同意,二人分别将“小金库”公款挪用2万元,一直未归还,直到案发后方被追回。(2)利用职务之便共谋挪用公款。有了三人第一次不谋而合的共同合作挪用公款的行为,三人共谋再次将手伸向“小金库”大肆挪用公款。2008年3月19日,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某客运公司出纳向张某某和会计提出要用三人共同保管的“小金库”公款缴纳单位购房款,张某某表示同意后,也提出用“小金库”的公款来交自己的购房集资款,当天下午,张某某和会计从“小金库”中支取现金51万元,用于缴纳各自的集资购房款,其中,张某某挪用15万元、会计挪用16万元、出纳挪用20万元。案发后,所挪用公款已全部追回。
一、资产负债表的概念与作用
(二)设置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