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在设立时收到康元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一项非专利技术,该非专利技术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为150 000元。同时收到汇通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一项土地使用权,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为150 000元。假设东方公司接受该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注册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不考虑其他因素。
2.根据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账户分为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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