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累计凭证,是指在一张凭证上连续登记一定时期内不断重复发生的若干同类经济业务,直到期末才能填制完毕的原始凭证。累计凭证可以连续登记相同性质的经济业务,随时计算出累计数及结余数,期末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如“费用限额卡”、“限额领料单”(见表7-4)等。
(1)每张收款凭证尽可能只填列一个贷方科目,每张付款凭证尽可能只填列一个借方科目;转账凭证也应尽可能填列一个借方科目和一个贷方科目,一式两联,一联作为借方科目的汇总,一联作为贷方科目的汇总。
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