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9日,某市审计局财务审计组对市属水泥厂进行年度财务检查,查阅记账凭证时发现:该厂一张记账凭证上的会计分录为借记燃料及动力66 400元,贷记应收账款66 400元。但是,调入的烟煤没有原始发票,也没有入库单,只是在记账凭证下面附了一张由该厂开具给B公司的收款收据;经查,B公司既不耗用也不经营烟煤。通过调查了解,原来是该厂以购烟煤为名,行购车抵债之实。进一步追问,得知B公司以一台吉普车抵还了欠该厂的货款,由于厂长打招呼不要将其入固定资产账,于是就做烟煤处理掉。
企业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
1.基本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