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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一个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根据人事部相关文件,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台湾居民还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报名考试人员请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各地执业药师考试需要的证件可能因地区要求有所不同,具体材料请考生留意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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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