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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培训信息 合肥包河区会计是合肥包河区会计培训学校的重点专业,合肥市知名的会计培训机构,教育培训知名品牌,合肥包河区会计培训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全国各大城市均设有分校,学校欢迎你的加入。
合肥包河区会计培训学校分布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巢湖市,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等地,是合肥市极具影响力的会计培训机构。
合肥包河区会计培训学校是一所集各类会计培训予一体的会计培训类学校,开设有初级会计培训、中级会计培训、会计实操培训、注册会计师考证、会计电算化培训、会计从业资格证、出纳培训、税务软件培训及cpa考证培训等专业。
在老母亲餐厅中,夏洛大妹捐赠的大米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个收入并没有直接可以一一对应的成本需要核算。还有很多是只有营业外支出,并没有与之匹配的收入的,如税务部门罚款等。
(三)认识税金类项目
第四宗罪:利润平滑。报告数字的波动会反映某种经营风险,进而影响到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 -这种想法无疑是正确的,并且这种风险通常会导致股价降低。然而,如果经理们认为他们可以通过仅仅消除报告结果的波动而不是尽力改变导致这种波动的根源的话,那么他们就错了。这种错误就好像是利用计算机形象程序来消除照片上人物的皱纹一样可笑:无论你对照片作多大的改变,人物真实的外表不会有一丝的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复审时将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是否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2)审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即: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出纳工作,主要是现金、银行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的收支与结存核算,以及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和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工作。现金和有价证券放在出纳的保险柜中保管;银行存款,由出纳办理收支结算手续.既要进行出纳账务处理,又要进行现金、有价证券等实物的管理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在这一点上和其他财会工作有着显著的区别。除了出纳,其他财会人员是管账不管钱,管账不管物的。
3销售业务的核算
为了总括地对销售过程中的主要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必须相应地开设和运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应交税费”等账户,此外,对于收取的货款进行核算时,还应开设和运用“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附加
【解析】2011年A公司连续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与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处理:
借:股本1 600(2 000×80%)
原内资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本条继续沿袭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当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就收入的确认来说,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收到,也不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就费用扣除而言,凡是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能作为当期的费用。
② 八项减值准备都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吗?
遗漏四:关注自身,忽视整体
通过推算得出Y≤8.3‰X也就是说,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
车间制造费用由财务系统自动结转,并生成记账凭证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车间制造费用
贷:制造费用车间-相关明细科目
3、辅助生产成本
→传主管岗复核
2、车间制造费用
应交教育发展基金
4、计提当月所得税
审计人必读的应该至少应包括:每年更新的注会书中的会计和审计;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讲解、解答和指南;审计准则讲解、专家解释和指南。
用现金收付,从原则上讲应当符合国家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有发票的买卖,尽量透过银行收付。
利润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通俗地说,就是你赚了多少钱。利润表上涉及如下几个与利润相关的概念:
1.主营业务利润
简言之,在进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的处理时,
i)借: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一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P334, 111)
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实际联系”概念的具体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有无实际联系,直接关系到该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的大小:有实际联系的,那么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并没有明确到底什么是“实际联系”?这就是本条规定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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