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吊车工作中三角形法则:三角形法,将一已知力分解为二分力,除已知被分解力的大小和方向之外,还要有下列之一的补充条件。力矩:外力可使物体产生转动作用,例如用板手拧螺母时,外力使螺母转动。为了度量力对物体的转动效果,便提出“力对点的矩”(简称力矩)的概念。在研究物体转动时,常把物体转动的中心点称为矩心,把矩心到力的作用线的垂直距离称为力臂把力和力臂的乘积称为力矩。用公式表示则为:M=+P·L 式中M——力矩,单位为N·m; P——力,单位为N;L——吊车力臂,单位为m由上式看出,力对物体转动的作用效果与力矩M或成正比,力矩越大,作用效果就越强。式中正、负号规定如下;使物体作顺时针转动的力矩规定为正号,使物体作逆时针方向转动的力矩规定为负号。
钢丝绳的连接强度不得小于其破断拉力的80%;当采用绳卡连接时,应按照钢丝绳直径选用绳卡规格及数量,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当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300mm。 3 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时,应减载使用,当磨损断丝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更换合格钢丝绳。 应根据构件的重量、长度及吊点合理制作吊索,工作中吊索的水平夹角宜在45o~60o之间,不得小于30o。 11.2.3 吊具(铁扁担)的设计制作应有足够的强度及刚度,根据构件重量、形状、吊点和吊装方法确定,吊具应使构件吊点合理吊索受力均匀。 11.2.4 应正确使用吊钩,严禁使用焊接钩、钢筋钩,当吊钩挂绳断面处磨损超过高度10%时应报废。 11.2.5 应按照钢丝绳直径及工作类型选用滑车,滑车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不得小于15。 11.2.6 千斤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千斤顶底部应放平,并应在底部及顶部加垫木板; 2 不得超负荷使用,顶升高度不得超过活塞的标志线,或活塞总高度的3/4; 3 顶升过程中应随构件的升高及时用枕木垫牢,应防止千斤顶顶斜或回油引起活塞突然下降; 4 多台千斤顶联合使用时,应采用同一型号千斤顶并应保持各千斤顶的同步性,每台千斤顶的起升能力不得小于计算承载力的 1.2倍。
混凝土构件吊装 11.5.1混凝土构件运输、吊装时混凝土强度,一般构件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 75%,桁架、薄壁等大型构件应达到100%。 11.5.2 混凝土构件运输、堆放的支承方式应与设计安装位置一致。楼板叠放各层垫木应在同 一垂直线上;屋架、梁的放置,除沿长度方向的两侧设置不少于三道撑木外,可将几榀屋架 用方木、钢丝绑扎连接成一稳定整体;墙板应放置在专用的堆放架上,堆放架的稳定应经计 算确定。 11.5.3 当予制柱吊点的位置设计无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柱子吊装入基础杯口必须将柱脚 落底,吊装后及时校正,柱子每侧面不得少于两个楔子固定,且应两人在柱子两侧面同时对 打。当采用缆风绳校正时,必须待缆风绳固定后,起重机方可脱钩。 11.5.4 采用双机抬吊装时,应统一指挥相互配合,两台起重机吊索都应保持与地面呈垂直状 态。除应合理分配荷载外,还应指挥使两机同步将柱子吊离地面和同步落下就位。 11.5.5 混凝土屋架平卧制作翻身扶直时,应根据屋架跨度确定吊索绑扎形式及加固措施,吊 索与水平线夹角不应小于60o,起重机扶直过程中宜一次扶直不应有急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