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塔机型号编制方式极其多样化。过去,我国对此曾作出统一 规定。此项规定虽仍执行,但很多塔机生产厂家还有一套表达方式。塔机型号表达的主参数主要有两种:一为额定起重力矩,二为最大臂长及臂端起重量。现就几种典型编制方式介绍如下,常见的3种分类方式:标准规定编号方式。ZBJO4008执行,我国塔机型号组成为:类组代号+形式+特性代号+主参数代号。类:Q——(起)组;T——(塔)型;上回转自升式Z——(自)固定式G——(固)内爬式P——(爬)下回转自升式S(升)主参数为公称起重力矩。标记示例如下:公称起重力矩600kNm固定式塔机:QTG600,公称起重力矩1000kNm自升式塔机:QTZ1000,有些塔机仍以tm为起重机力矩计量单位,则上述三种塔机型号分别表示为QTG60,QTZ100。
塔吊的使用基本常识:小高层100米以下,用QTZ5008,23万左右, 中高140米以下,用QTZ5013或QTZ5313,27万至32万, 高层200米以下,用QTZ6313或QTZ7030,80万至120万 以上价格为市场上的中等价位,因生产厂家和配置不同可能会有较大差异。塔吊按照力矩进行划分,大致划分为QTZ125(力矩1250).QTZ80(力矩800)..QTZ63(力矩630)..QTZ50(力矩500)..QTZ40(力矩400)QTZ31.5,QTZ25型塔式起重机,大部分工程建设使用QTZ63、QTZ50、QTZ40塔吊,QTZ31.5.QTZ25塔吊在大部分省市基本淘汰了。年限: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一)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⒈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⒉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⒊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二)若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三)除整机外,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 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 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 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11.1.3 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经检查验收,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包括 静载、动载试验,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可靠度的测试。扒杆按方案组装后应经试吊 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11.1.4 汽车式起重机除应按规定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外,还应每年定期进行运转试验,包括 额定荷载、超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达不到规定时,应减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