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一) “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账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二) 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三) 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 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四) 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五) 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在以后的会计培训讲座中,我们陆续提供一些做账技巧供大家参考。但是一点,所以的做账程序必须符合我们现行的会计准则。
(六) 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法记账和申报纳税。
(七)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八) 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账。
(九) 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十) 母公司,下挂好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二、 进项税额方面
(一)商业企业的会计人员,做账时,他们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二)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三)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账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
(四)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五)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六)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七)商业企业磨账不报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税款。
(八)用预付款凭证(大额支票)多次复印,多次充作付款凭证,进行申报抵扣。
(九)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其他的发票进行抵扣。
(十)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十一)铁路客运发票(行李票)当作运输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十二)最为典型的是个别企业将拉运垃圾的发票当作运输货物发票申报抵扣。
(十三)进项发票丢失,仍然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