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标题:天津河东区那里学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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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出资方式,就是法律允许股东或者发起人以什么作为出资设立公司的。
一些准备进入财务界打拼的准会计,相信在开始工作前已经给自己充满了电。对于财务知识的掌握,甚至许多实务操作的流程,相信已经轻车熟路。但是,很多没有接触过实际财务的人,都不知道如何进行交接。接下来,中华会计网校小编告诉您,如何进行会计的交接工作。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0.稽核岗位的工作要点一般包括:
(l)审查财务成本计划;
(2)审查各项财务收支;
(3)复核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表。
特别提示:会计交接注意事项
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
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账要与银行账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账与实务是否相符。要清点仓库。固定资产也要盘点。
第三:有时间的话,单位往来账要相核对。个人账要核对。
总之,会计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则后果自负。所以不要怕麻烦。涉及会计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实。前任会计交接后没有责任的。
⑶对于采用标准成本法,抽取生产通知单或产量统计报表、工时统计报表和经批准的工时、标准工时工资率、直接人工的工资汇总表等资料,运用核对法进行审查。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⑶对于采用标准成本法,抽取生产通知单或产量统计报表、工时统计报表和经批准的工时、标准工时工资率、直接人工的工资汇总表等资料,运用核对法进行审查。
主营业务利润也称为基本业务利润或产品销售利润,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润,不包括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因素。
[P334,12 (12),(14)(18)(19)(20)]
如果A企业完全按案例计算的数据确认应税所得以及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则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很多企业重组往往按评估价值入账,热衷于确认重组利润,做大资产总额,但不愿缴纳所得税,因此出现会计与税法差异,一方面对当期利润有影响,需要纳税调整;另一方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发生差异,需要在资产存续期内逐年调整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单利计息法: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还款期限的法律效力
股权,又称为股东权利。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公司法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⑴采用实际成本方法核算
③抽取并核对生产部门若干期间的工时台账与实际工时统计是否相符,追溯原始工时记录,确保工资核算真实性。
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都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某一个时间点。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际中却有很多出借人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有人主张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使用20年诉讼时效。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出发,当事人借款时应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当事人称谓的书写
通常股权有以下几种分类:
1、自益权和共益权是根据股权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
(1)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
(2)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1)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
(2)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方可行使。少数股东权是公司法为救济多数议决原则的滥用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即尽量防止少数股东因多数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3、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
(1)普通股东权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2)特别股东权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3)《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会计准则中确认的可以并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股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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